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
學校學籍管理暫行規定(摘要)
一、入學與注冊
1.凡經過國家統一考試并按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,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,在規定日期內辦理入學手續。不能按時報到者,應設法書面并附有關證明向學校請假。逾期(兩周)未報到者,取消入學資格。
2.已注冊的新生由學校及時進行入學教育,建立學籍檔案。
3.凡取得成人高等學校學籍的學生,在校期間不得報考其它大學。
4.每學期開學時,學員必須按時到校辦理注冊手續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,必須履行請假手續,否則以曠課論,逾期兩周不注冊者,按自動退學處理。
二、成績考核與記載方法
5.學員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考試,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,并納入本人學籍檔案。
6.考試成績實行百分制,以期末考試為主,平時成績只占該課程的20%。
7.考查成績是指對學員平時聽課,完成實驗、實習、課外作業、習題課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的綜合平定。一般采用五級制記分(優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)。
8.學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,須提前向學校請假,經學校批準,可以參加補考。
9.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,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,不準參加正常補考。
三、升級、留級
10.學員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,經考試及格者,準予升級。
11.每學期有三門不及格課程,可補考一次。經補考仍有兩門(一學期或學年累計)不及格者,應留級。
12.學員在校學習期間,只能留級一次。無級可留(下屆無相同專業)由學校聯系,可轉入其它學校相同專業學習。
四、轉學、轉專業
13.學員轉學、轉專業須由本人在每學年開始前向學校提出申請。
14.轉專業者,由學校批準,報市教委主管部門備案。
15.有不及格課程者,原則上不能轉學、轉專業。
16.新生剛入學或將畢業不準轉學、轉專業。
五、休學、復學、退學
17.學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可以申請休學:
(1).因病經醫院診斷,須較長時間治療、休養者。
(2).學員休學,以本校所在專業下屆能繼續招生(即有班可復)為前提,下屆不招生,不得辦理休學。
(3).學員休學須辦理離校手續,并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。一般休學一年。
(4).學員休學,經學校批準后,須向市教委主管部門備案。需休學一年以上者,應由市教委主管部門批準。
18.復學
(1)學員休學期滿,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,向學校申請復學,經審查批準后,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。
(2)因傷病休學的學員,申請復學時,由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,經學校復查合格,方可復學。
(3)休學期間,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,應取消復學資格。
19.學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予退學:
(1)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或休學超過兩年者。
(2)留級累計超過規定年限者。
(3)無論何種原因,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者。
六、紀律、考勤
20.成人高校學員,要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。
21.學校規定的學業及其它集體活動等都實行考勤,不能參加者,必須請假。凡未經請假均按曠課對待。
七、獎勵與處分
22.思想品德、學業成績、體育健身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員,應予表揚或獎勵。事跡突出者,可將材料入學生檔案或通知學員所在單位。
23.對違反學校紀律和犯有嚴重錯誤的學員,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。紀律處分為:警告、嚴重警告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學、開除學籍等。
24.有下列情況者,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:
(1)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;組織和煽動鬧事者;擾亂教學秩序,破壞安定團結者;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。
(2)觸犯國家法律,構成犯罪者。
(3)破壞公共財產、偷竊國家、集體、私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。
(4)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,酗酒、賭博、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,品行惡劣、道德敗壞者。
(5)違反學校紀律,情節嚴重者。
25.對犯有錯誤的學員要熱情幫助,嚴格要求,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,處分要恰當。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,允許本人申辯、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。對本人的申訴,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。
26.對學員勒令退學、開除學籍處分,由學校審批,報市教委主管部門備案。
27.勒令退學的學員,學校只能發給學習證明;開除學籍的學員,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明。
八、畢業、結業、肄業
28.學員畢業時,全面鑒定,作出評語。學校應組織學員認真填寫《畢業生登記表》。
29.學員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,學習期滿,成績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,準予畢業,發給畢業證書。
30.學員畢業前無論何種原因有一門課程成績(包括:畢業設計、畢業論文)不及格或未修滿學分者,均作結業處理,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。結業一年內,由本人提出申請,學校準予補考一次。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;不及格者持結業證,不再給補考機會。
31.此暫行規定若與以前所發學籍管理規定相悖者,以本暫行規定為準。